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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
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来看,担保人是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的是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被经常使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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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并有序履行的权利。当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权在另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合同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是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划分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 2、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是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划分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 2、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保证人专属抗辩权,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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