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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适用的案件依照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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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立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简易程序;(2)告知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1)用简易程序:(1)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公诉案件的被告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3)更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是无罪的;(4)被告是聋哑人;(5)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3)更复杂的共同犯罪;(4)被告人是盲人;(5)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刑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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