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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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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立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简易程序;(2)告知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1)用简易程序:(1)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公诉案件的被告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3)更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是无罪的;(4)被告是聋哑人;(5)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3)更复杂的共同犯罪;(4)被告人是盲人;(5)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结婚时间短,财产纠纷少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在结婚前有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支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抚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案件,3、确认或变更抚养费、抚养费关系,双方争执少的案件,4、贷款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少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诉讼遗产金额少的继承案件,6、事实明确,责任明确,赔偿金额少的损害案件,7、案件明确,案件不明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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