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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021-11-26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申和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其次,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目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涉外案件.被告起诉时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或者一方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法院认为其异议成立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但是,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理过程中是否发生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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