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申和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其次,简易程序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上述案件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立审理:(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简易程序;(2)告知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人民法院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1)用简易程序:(1)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公诉案件的被告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3)更复杂的共同犯罪;辩护人是无罪的;(4)被告是聋哑人;(5)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3)更复杂的共同犯罪;(4)被告人是盲人;(5)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0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321人已浏览
7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