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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则可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个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支付购买商品房全部款项,则可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个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无效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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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经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款项,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不是《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无效个人清偿行为,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认定相对人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如果相对人已经完全支付了对价,可以要求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对未竣工房屋能否认定为特定物有不同的认识。因此,这个问题的处理总结如下:(1)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未支付购房价款,房地产企业未将房屋转让给购房者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继续履行。(2)对于消费者而言,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消费者已支付完毕购房价款,则可请求房地产企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消费者已经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款项,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不是《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无效个人清偿行为,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认定相对人购买的房屋属于特定物。如果相对人已经完全支付了对价,可以要求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继续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但司法实践中对未竣工房屋能否认定为特定物有不同的认识。因此,这个问题的处理总结如下:(1)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未支付购房价款,房地产企业未将房屋转让给购房者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继续履行。(2)对于消费者而言,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消费者已支付完毕购房价款,则可请求房地产企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1、验收合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样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综合验收合格:何谓综合验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该法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可见“综合验收合格”的要求高于“验收合格”的要求,是对包括主体工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的整体验收,其实质条件是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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