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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继承人有以下权利及义务: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继承人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便可以取得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财产。 3、继承人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遗产被几个继承人同时继承,如经其中某一继承人的请求,那么可以将遗产予以分割。当然,分割遗产不得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4、继承人有管理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哪些实际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以前应认真管理遗产。 5、执行遗嘱的权利义务。 6、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另外,附义务遗嘱继承或,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承租人的义务有: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经营成果的支配权、占有权分别。承包的经营成果归出包方所有,作为承包人仅享受承包合同所限定的利益,其利益可按利润肯定比例计量,也可按固定金额支付;承租的本质在于其经营成果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对经营成果进行支配和占有,而出租方仅仅收取按合同限定的金额或比例,即租赁费,出租方无权对经营成果进行分配; 第二,所承受的风险分别,前者的风险主要是出包方承受,承包方仅按合同对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产品结构进行日常经营,对于能否按即定合同目标完成,仅对承包人本人报酬(包括日常薪水所得和年终按合同所得)的影响,予以相应的全部所得和部分所得,而由此完不成任务所承受的风险由出包方承受。对后者其风险就由承租方来承受,因为对出租方的资产必须是保值或增值,而在经营期间达不到预定目标,抑或是亏损和赢利都隶属承租方的。即使与出租方按比例分享所得,于出租方而言损失都相当小,而固定分利于出租方无任何风险; 第三,承包方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工人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承租赁经营中两权分散的程度更彻底,公司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公司组织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工人的录取和解职权等,而且还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公司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限定解决变换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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