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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 2、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
1、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 2、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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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在校学生在实习时受伤,一般不可以认定工伤。 2、其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单位之间的协议也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赔偿。
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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