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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处理问题

2021-11-11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下:一、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诉讼。二、调解劳动争议可分为以下阶段:(一)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先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注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字,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失败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三)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调解劳动争议诉诸诉讼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庭后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三、仲裁不愿意调解,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诉讼程序中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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