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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有两种解决方式,分别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有两种解决方式,分别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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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土地的住宅,征收者在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的住宅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手续进行,依法履行征收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价、保证补偿费用全额到达、专用费用等手续后,依法进行征收决定和公告,公告必须明确记载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起诉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时,有两种解决方式,分别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1、第一,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物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1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第二,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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