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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

2021-10-20
对于国有土地的住宅,征收者在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的住宅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的手续进行,依法履行征收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价、保证补偿费用全额到达、专用费用等手续后,依法进行征收决定和公告,公告必须明确记载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起诉期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的案件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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