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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评估社...
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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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等程序,然后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等程序,然后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人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履行征求公众意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等程序,然后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些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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