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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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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就业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1)患病或者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单独安排的工作;(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但是,如果雇员不能胜任工作,他们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他们仍然不能胜任工作;(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当事先协议后30天向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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