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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
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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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既然这些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来约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从而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如果能合法规避员工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定是对公司有利的,和员工有合同到期时间,那么在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避免因没有合同到期日需要支付员工双倍的经济补偿。有合同到期时间,在合同到期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即可。其他方面是一样的没有影响。
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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