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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社会保...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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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户口迁移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克扣、拖欠。金融机构、公用事业单位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二)经济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其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获得危房改造待遇;(三)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四)低收入老年人接受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享受价格优惠;(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六)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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