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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对养老机构侵犯...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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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城乡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二)经济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其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获得危房改造待遇;(三)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四)低收入老年人接受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享受价格优惠;(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六)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鼓励老年人依法从事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科技知识、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科技开发应用、咨询服务、生产经营、社会公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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