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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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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到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的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只有6个月,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是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公司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如果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理由将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满,使用者延长试用期,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用期不合格不可以延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除非双方都同意,试用期可以延长: 试用期可以延长,但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行。 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求职者维权的关键所在。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可以再延长试用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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