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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合格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2021-10-01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到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到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的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只有6个月,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是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结果。公司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延长试用期。即使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如果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理由将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满,使用者延长试用期,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下,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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