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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共有权证》同《房屋所有权证》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57号令)第30条规定:“房屋权属证...
相对于“大产权房”,小产权房的特点还是十分明显的: 1、价格优势明显: 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这些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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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不能转正。 2、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只具有居住权,不具有所有权的房产。 3、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本集体内成员具有使用权且受法律保护。
1、房屋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 2、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既是指有实际占有、支配房屋的权利,还包括以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权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权按自己应占份额、依房屋用途实际使用房屋。 3、房屋按份共有人应尽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1)一是按照所有权份额承担对共有房屋进行管理、修缮等支出的费用; (2)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处分房屋时,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依占房屋份额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3)各个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权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部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时,应当赔偿损失。 (4)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房屋所有权份额时,不通知其他共有人,不保证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产主管部门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属的书面证明,可以记录具体房屋的共有情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一房为原则,即具有独立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房地产登记只能有一个所有权登记,只能发放一个房地产证。(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房屋共有的,除房屋所有权证外,还可以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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