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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无偿保管合同要注意保管人虽然注意义务较轻,但保管人还是应该尽到与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义务,只要尽了一般义务,能自证其无重大过失,便可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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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终止事由是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将保管物交还给寄存人。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以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有偿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和寄存人双方约定应予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在实践中保管合同以有偿的居多,因为保管人为保管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报酬。有偿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只能按照约定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而不能无依据地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中关于保管费用支付的约定就是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用或者保管人收取费用的依据。无偿保管合同,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的认定,主要看当事人的约定,但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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