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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
产权性质是指产权持有人有权按照规定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产权性质包括:国有房产(直管产、自管产、军产);集体所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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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体系下,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被称为三类独特的担保物权。这些担保物权在担保物的实际控制程度、成立要件和法律关系等多个层面存在差异。以下将从这些角度对担保物权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抵押权及质押权属于约定型担保物权,须经债权人和担保人双方达成共识方能设立。而留置权属于法定型担保物权,其设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其次,担保物的种类。抵押权的担保物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相比之下,质押权的担保物通常局限于动产或权利,例如质押人所交付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益。至于留置权,其担保物仅限于动产。 再次,关于担保物权的占有条件。质押权在设立之初便需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使得担保物与债权之间原本并无任何占有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却必须在事前与担保物建立起法律上的关联性,即债权人事先占有乃是留置权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 最后,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押权,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执行。但对于留置权而言,其实现过程中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 关于担保物权的消灭条件,质押权并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而消失。反之,若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将会自动终止。至于在同一动产之上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情况下,留置权的效力将优先于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知识产权转让有下列法律性质: (一)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让方与受让方。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的主体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出让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权利人。 (二)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是一种有偿行为。知识产权转让行为,可以是无偿性的,也可以是有偿性的。
一、工业用地性质的房产能否买卖 1、工业用地的房屋是合法取得的,可以对房屋进行买卖,买卖房屋时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2、法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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