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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留置权与抵押权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2024-11-26
在民法体系下,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被称为三类独特的担保物权。这些担保物权在担保物的实际控制程度、成立要件和法律关系等多个层面存在差异。以下将从这些角度对担保物权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抵押权及质押权属于约定型担保物权,须经债权人担保人双方达成共识方能设立。而留置权属于法定型担保物权,其设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其次,担保物的种类。抵押权的担保物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权利。相比之下,质押权的担保物通常局限于动产或权利,例如质押人所交付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益。至于留置权,其担保物仅限于动产。 再次,关于担保物权的占有条件。质押权在设立之初便需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使得担保物与债权之间原本并无任何占有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却必须在事前与担保物建立起法律上的关联性,即债权人事先占有乃是留置权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条件。 最后,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押权,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执行。但对于留置权而言,其实现过程中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 关于担保物权的消灭条件,质押权并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其他担保而消失。反之,若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将会自动终止。至于在同一动产之上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情况下,留置权的效力将优先于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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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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