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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财产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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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属于质押,但它们之间存在差异。 (1)不同的质押标的。动产质押的目标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目标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 (2)质押设置方式不同。在设定动产质押时,只有一种方式可以将动产转让给质权人。在设定权利质押时,有三种方式可以转让权利。 (3)保全和实现质权的方式不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并办理质权登记。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登记的规定远较《担保法》全面。其中,明确了普通公司股权质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取消了《担保法》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在客观上有公示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增加了应收帐款这种权利质押,但同时规定应收帐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专利权的特点性质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排他性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时间性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地域性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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