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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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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对动产质押范围的规定,权法没有直接规定质押物的范围,根据质押的定义确定只要是动产,合法财物,就可以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民事诉讼上的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质押人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量保证费和实现质量权利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和其他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实现质权时主债权已清偿期的全部利息。利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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