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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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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限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也应以可否从事公务为依据。基于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就否定黄长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结论是不妥当的。 第一,国有公司在改革期间仍然是国有公司,其资产仍然是国有资产,其中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的人员依然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认为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解决了失业登记,黄长斌就不能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观点,过于看重形式,忽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因而不可取。1997年刑法修订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采纳“职责论”,即不是单纯通过被告人的“身份”(通常是审查有无干部履历表)来认定,而应结合被告人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其可否隶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黄长斌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取决于其形式上可否与电表厂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取决于其实质上可否仍然在电表厂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
解除劳动关系即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第一种解除方式。劳动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和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有过更具体的约定,比如这个职位要辞职需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公司等,否则依照劳动合同法,只要履行了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一个月期满后即可自行离职,公司无权强制滞留你。当劳动合同到期时,若劳动者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公司无权强制和你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未到期,尚未终止之前,若有无故旷工的情况出现,公司有权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你的旷工行为进行处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之后,只要书面告知公司不再续签新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公司不能计算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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