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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2-07-07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限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也应以可否从事公务为依据。基于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就否定黄长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结论是不妥当的。 第一,国有公司在改革期间仍然是国有公司,其资产仍然是国有资产,其中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的人员依然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认为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解决了失业登记,黄长斌就不能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观点,过于看重形式,忽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因而不可取。1997年刑法修订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采纳“职责论”,即不是单纯通过被告人的“身份”(通常是审查有无干部履历表)来认定,而应结合被告人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其可否隶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黄长斌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取决于其形式上可否与电表厂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取决于其实质上可否仍然在电表厂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等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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