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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流程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2、执行劳动和社会...
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2、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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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行使监督检查权时,使用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书。就其名称而言,属于一种告知行为,告知的内容可以是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也可以是有权部门已经作出的处理结果,还可以是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对人举报情况的说明。无论内容如何,《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都是针对具体对象、具体事件作出的,适用特定情形,不能反复适用。所以,《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但能否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具有可诉性,由每一个《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的内容决定。判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关键是看其是否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根据行政权力置于监督之下的原则,对行政机关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赋予相对人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权利。本案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涉及四项内容,其中第一、二、三项内容,指出张某诉权行使不当,没有处分张某的诉权,不具有可诉性。第四项内容,是劳动保障部门对张某举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意见。该处理结果,关系到张某法定劳动权益的行政保护程度,对张某的劳动权益产生影响。因此,本案的《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是一个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张某的行政复议是正确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限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同日公布施行)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金;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注销执照; (六)行政拘捕;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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