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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错要约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2022-06-01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来看,交错要约不存在合同关系。 交错要约,又叫交叉要约、要约之吻合,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要约,而同时对方也以同样的内容发出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都不知道有要约的现象。 在交错要约现象中,在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下,因双方都是要约人,有权撤回或是撤销要约,有权对要约拒绝,不管是哪一方撤销要约,即是对自己要约的拒绝,反过来讲,拒绝对方的要约也就是撤销自己的要约。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交错要约都是要约,不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那么在交错邀约中很明显是没有承诺阶段的,且假如认定交错要约成立合同,容易造成当事人意见的自治和自救权利的限制。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目前在我国法律对于交错要约还不能认定其存在合同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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