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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与总公司合并?

2024-11-15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制度,总公司分公司不能进行实质性的合并,主要原因在于参与合并的各方必须享有法人资格。具体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不具有设立合伙企业的资格,这源于其作为总公司下属机构的特殊属性。 分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亦无法定代表人主导日常业务运作。 对于企业合并行为,各方需签订严谨且详细的合并协议,并依照规范化程序编纂相应的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同时,公司应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三十天内通过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在此期间,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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