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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投资的退出方法: 1、并购退出。 2、新三板退出。 3、借壳上市。 4、股权转让。 5、回购。 6、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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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的,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隐名、显名股东都是有事先的一个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的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性规定,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变相撤资。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作为隐名股东,如果股东出资协议中已经约定了退出投资的条件或者途径,则隐名股东应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并按照股东出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后,才能退出投资,如与其他股东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出投资。
股权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为第三方收购或者大股东回购。一般而言,股权是由股东通过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形成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有限公司法定回购异议股东股权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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