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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
根据案例2014年,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签订《股东出资协议》约定,张某、李某分别出资30%,王某出资40%成立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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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但司法界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的概念。我们可以理解,只要实际出资并有相关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这主要是基于尊重合同自由的原则。既然公司内部隐名,明名股东有事先约定,就应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承认。在处理公司外部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更多的体现了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明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撤资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司维护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隐名投资者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是由于隐名投资者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者不得抽回资金,以规避风险和责任。作为隐名股东,如果股东出资协议约定了退出投资的条件或方式,隐名股东应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并按股东出资协议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退出投资。如果不能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退出投资。
本人出生于年月日, (身份证号:)手中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持股金额为元,现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公司股份(出资证明书编号),退股数量为,退股金额为,因退股引发的责任和纠纷由本人自己承担。 特此申请。 申请退股人(签名) 年月日
股权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为第三方收购或者大股东回购。一般而言,股权是由股东通过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形成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有限公司法定回购异议股东股权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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