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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何退出投资

2020-12-16 15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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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的,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隐名、显名股东都是有事先的一个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的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性规定,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变相撤资。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作为隐名股东,如果股东出资协议中已经约定了退出投资的条件或者途径,则隐名股东应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并按照股东出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后,才能退出投资,如与其他股东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出投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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