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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按照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
持股比例指的是出资额占到总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它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股比例=出资额÷注册资本金 某公司原有注册金90万,现在某股东新出资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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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 第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 第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门机构构进行评估。 第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刮,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根据案例2014年,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签订《股东出资协议》约定,张某、李某分别出资30%,王某出资40%成立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张某和王某均为工商部门备案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而李某的出资30万元记入张某名下,由张某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协议还对利益分配情况均加以明确约定。后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发生了严重亏损。见此状况,李某遂以自己未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退出股份。他要求公司及张某返还其出资的30万元人民币,从此,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李、王三方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基于隐名股东的身份,要求退还其出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本案中,李某即为隐名股东,其与张某、王某二人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合法有效,现公司虽然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但并不符合该协议中约定的退股条件,因此,对于李某要求退股的请求不应被法院支持。
(1)你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运作应负有监督和监管义务。 (2)公司在成立时应该有章程,章程一般会对权利和义务做一些约定的,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权限和对外担保等,但章程没有对外的对抗效力。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应该及时清算,这是股东的义务,如果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对债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要承担责任的。 (4)我擅长代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股权或商事纠纷,经验丰富,欢迎来电话咨询,帮你分析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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