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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股东退股申请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退股的三种情形:一是公司长期不分红。指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红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其中,主要财产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确定,一是看转让的财产价值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二是看转让财产对公司业务的重要性,三是看公司章程是否规定转让财产需要2/三是通过表决权。第三,公司延长生命。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其他解散原因,股东会通过决议使公司生存。只要公司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对相应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要求退股。但股份公司退股情况不同,详见《公司法》第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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