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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为第三方收购或者大股东回购。一般而言,股权是由股东通过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形成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权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为第三方收购或者大股东回购。一般而言,股权是由股东通过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形成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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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退出方式为第三方收购或者大股东回购,但股东主要退出方式为以下几种: 1、股权转让; 2、《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特殊情形下的异议回购权; 3、首次公开发行; 4、兼并与收购。
根据案例2014年,张某、李某、王某三人签订《股东出资协议》约定,张某、李某分别出资30%,王某出资40%成立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张某和王某均为工商部门备案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而李某的出资30万元记入张某名下,由张某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协议还对利益分配情况均加以明确约定。后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发生了严重亏损。见此状况,李某遂以自己未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退出股份。他要求公司及张某返还其出资的30万元人民币,从此,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李、王三方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基于隐名股东的身份,要求退还其出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本案中,李某即为隐名股东,其与张某、王某二人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合法有效,现公司虽然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但并不符合该协议中约定的退股条件,因此,对于李某要求退股的请求不应被法院支持。
股票投资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 IPO并购,新三板上市,股票转让,回购,借壳,清算等。(1)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俗称上市,是指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市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2)并购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来影响和控制其他企业的管理。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协议转让是指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而做市转让则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4)借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业绩差、融资能力弱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的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5)股权转让,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有私下协议转让、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上市转让等。(6)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接投资机构回购股份。(7)清算,确认项目失败的风险资本应尽快通过清算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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