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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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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此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夫妻还贷部分除以房屋的实际总房款,即房屋购买价格与已偿还给银行的利息之和,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则为夫妻共同分割的部分,减去还贷部分即使增值部分了。
(一)实务中计算规则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规则。实务中针对按揭房屋分割时,共同还贷部分偿还的问题,曾提出了计算补偿的公式: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额=婚后共同还贷额×现行市场价值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二)直接计算规则的操作困难不言自明。实务中可以采用间接的计算规则。在掌握首付款项、还贷总数,房屋现今市场价格以及购买房屋时价格也可以计算具体的增值部分的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如下: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房屋增值总额—首付款增值额当然此公式仅为核心公式,还有尚未还贷部分等因素的影响。间接计算规则的最大好处就是不需要对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离婚房产分割计算增值,首先要确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才能分,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的不能分,依法规个人所有。如果共同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是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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