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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提供以下这些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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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可以由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提出,也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公证。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书;拆迁人应当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许可证;受拆迁委托的委托人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理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管理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人的证明。;(三)拆除产权纠纷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发布的限期拆迁公告;(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公证机关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1、公证人员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对话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场所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公证人员认为应记录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4、测量房屋时,应制作测量记录,记载测量时间、地点、测量人员、测量人员、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员、位置、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次、地面质量、附属设施及其他应记载的事项,可以用图示显示的房屋长度、宽度必须显示的记录由测量人员、公证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拆除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应当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公证人应当在记录中记录。5、对房屋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住宅结构、门窗、厨房、附属设施等需要单独的照片显示。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事项需要测量的,应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有该能力的人进行测量。专业技术部门及其测量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测量结论,在测量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其他部门测量人员测量的,测量人员所在部门应当盖章,证明测量人员的身份。7、公证员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应注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时间,公证人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和证据状况的内容,采用保全时间、场所、方法、保全证据制作的记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和保存场所。
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提供材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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