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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目前只有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理论上是可以不进场的...
一家国有科技型企业的公关负责人对澎湃新闻表示,《暂行办法》对企业来说是好消息,一方面比之前试点时股权激励额度是略有提高的,另一方面办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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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债权转让的,但是如果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进行转让的,那么就不得进行转让。 2、当事人在订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道德。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喜欢给员工一部分股权,以实现“金手铐”的功能。中小企业要想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会出现以下几个难点: 首先,股价不好确定。 因为非上市不能上市流通,这样就难以计算得出一个公允的股票价值,在定价时主观因素影响严重。 其次,股票缺乏流动性,收益不能及时体现。 中小企业股票难以自由流通,变现能力极差,一般只能在离职时才能变现。 再次,财务不够透明,员工缺乏信心。 中小企业一般不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的财务资料缺乏公信力,如年度销售额、利润额、负债额等,都难以令员工尽信。 第四,员工的股东难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一般来说,即使是小股东,员工的股东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上,企业一把手的权威太盛了,小股东的说话权利往往被剥夺。长此以往,没有任何的小股东还会有兴趣在公司大事上说话了。
创业板可以期权激励。公司可以收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所有上市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目标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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