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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撤销:如果申请人变造虚假材料,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的,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撤销:如果申请人变造虚假材料,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的,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离婚当事人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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