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二)被胁迫的一方和另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双方无子...
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离婚当事人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4、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第三十二条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三十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71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2,880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