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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股东...
股权转让实缴义务由谁承担转让协议中有约定按约定进行承担,没有约定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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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一般由原股东承担实缴义务,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无约定的,一般由转让人承担,如果受让人知情仍受让的,由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期未满,隐瞒上述情况转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向原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如果原股东不履行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有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知道的,原股东和受让人必须承担连带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3条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应该知道或者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该支持的公司债权人应该根据本规定的第13条第2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该支持。股东因出资期未满,未缴纳出资,算不算违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所有权”是指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在预约制度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达成之前,股东没有所谓的“出资义务”,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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