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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来看下年终奖的性质。年终奖的设立是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一部分,是一种对员工的激励机制,而不是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强制调整的内容。劳动法及劳...
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总体上,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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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性待遇,是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由单位自行发放的。是否存在奖金是需要根据单位的管理制度来进行判定的。1、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奖金的条件。用人单位仅以奖金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奖金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未满一年,可否也援用“同工同酬”原则主张大半年、半年甚至几个月的相应比例的年终奖呢?从司法实践看,相关判例认为,由于员工离职时该年度尚未终结,时间上还不具备年终考核的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年终奖。 2、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况在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总体上,奖金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奖金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奖金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奖金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京津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奖金,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
政府年终奖金发放相关规定不是由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部门只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奖金支出进行审核把关,是正常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其次,需要向您说明奖金的类别: 1、公务员荣获各类表彰年终一次性奖励。具体文件由市纪委联合监察局、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六个部门制定下发,文件下发对象为一级机关单位。在具体执行中,下属二级机构(包括参公二级事业单位)原则上都是比照一级主管部门标准发放奖励,所需经费在单位经费结余中自行解决,财政不予拨款。 2、政府给予的专项奖励。如民生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是由财政按单位编制数与人均奖励标准核拨至获奖单位,这是按政府考核办法执行的。 3、政府其他奖励。如招商引资等奖励,是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表彰决定将奖金拨付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分配。
发年终奖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请求获得年终奖了。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薪酬确认单等文件中单独约定的工资性奖金外,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绩效表现等综合因素,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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