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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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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定金协议欺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定金。 2、货物引诱。欺诈方利用买房者急于买房的心理谎称能提供房子,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3、盗用、假冒名义。欺诈者可以假冒房主、房主的代理人或房屋中介等,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合同专用章,冒充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购房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商品房定金协议欺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定金。 2、货物引诱。欺诈方利用买房者急于买房的心理谎称能提供房子,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 3、盗用、假冒名义。欺诈者可以假冒房主、房主的代理人或房屋中介等,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合同专用章,冒充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购房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2008年6月17日,被告A、B(系夫妻关系)与原告C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将其订购的一套在建商品房转让给C,转让价格为12万元。被告负责办理好房产证,三年内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逾期则按月息2分计息。当天原告即付清12万元购房款,两被告共同写了收条给原告。2011年原告听说该房产已经交付使用,便找A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手续,但是一直联系不上。于是找到B,B却说自己已经和A离婚,房产归A处理,债务由A负责,她不知道A下落。苦等三年的房产却不是自己所有,C将A、B共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两被告履行房产转让协议,将该商品房过户归原告; 2、如不能过户则返还购房款12万元。《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强制性禁止规范,严格禁止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入市流转。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只要出卖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预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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