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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的要求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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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人民法院派出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其合法身份,并取得被调查人的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以机关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和检查记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重新收集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的供述或者有关人员的证言和陈述;确有证据证明,涉案人员或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而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陈述的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证明,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搜查刑事案件的程序: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明,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明。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明应当由检察长出具。但调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有紧急情况,也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在调查实践中,这里提到的紧急情况是指:(1、自杀器具;(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3)可能丢弃或转移犯罪证据;(4)可能隐藏其他嫌疑人。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没有时间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允许使用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4、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妇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被搜查人的财产不得无故损坏。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不得泄露.搜查情况应写成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逃跑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相关场所。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明。在执行逮捕和拘留时,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也可以搜查证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九条 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妇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字盖章,应在笔录上注明。
结婚的程序要件是: 1、双方是自愿确定夫妻关系,不能受胁迫, 2、男性要年满22周岁,女性要年满20周岁且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最后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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