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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搜查程序

2021-12-24
搜查刑事案件的程序:1、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搜查的日的是发现和收集有关犯罪的证据,查获隐藏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不能为了其他目的而滥用搜查措施。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明,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明。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明应当由检察长出具。但调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有紧急情况,也可以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进行搜查。在调查实践中,这里提到的紧急情况是指:(1、自杀器具;(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3)可能丢弃或转移犯罪证据;(4)可能隐藏其他嫌疑人。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没有时间办理审批手续,因此允许使用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4、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妇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被搜查人的财产不得无故损坏。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不得泄露.搜查情况应写成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逃跑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相关场所。第一百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明。在执行逮捕和拘留时,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也可以搜查证进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九条 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妇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字盖章,应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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