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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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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为此,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诸如设立意见箱、意见簿设立专门的机构等,除了直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外,经营者还应该认真对待和接受消费者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物价监督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只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经营者才能切实履行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听取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管是全方位的。消费者可以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可以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否合理等合理性问题提出意见。消费者可以监督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一方面,也可以全面监督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一般来说,商品和服务本身存在的问题,包括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等。对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有明确的警示,是否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以及如何防止危害。二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是否尽到信息提供义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等。三是后续义务履行或者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包括经营者是否拒绝或者拖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方式购买商品的,除特定商品外,有权从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对消费者提出的无理由退货要求,经营者是否强行拒绝或寻找各种原因,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需要监督的重要内容。
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有以下方法。一是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遇到的问题可以直接反映给经营者,也可以反映给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与经营者交流。经营者对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提出的各种意见,应认真听取,对消费者提出的合法要求应积极执行,对消费者提出的其他意见也应耐心说明。二是通过邀请消费者代表实地参观,组织座谈会等方式接受监督。经营者不仅要被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实践中,一些经营者积极接受消费者监督,积极探索和尝试。例如,对于消费者普遍担心的酒店厨师问题,某餐厅经营者邀请消费者参观店内,全面展示厨房设备、厨师和厨师的清洁卫生管理。另外,一些食品加工企业邀请消费者代表参观食品生产流程,现场回答消费者的询问。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消费者监管的渠道和方式,有利于消费者行使监管权,也展现了企业的信心,使企业更加注重商品质量的提升,有利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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