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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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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为此,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诸如设立意见箱、意见簿设立专门的机构等,除了直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外,经营者还应该认真对待和接受消费者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物价监督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只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经营者才能切实履行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接受监督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监督。 因此,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如设立意见箱、设立意见簿专门机构等。经营者除了直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外,还应认真对待和接受消费者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监督部门的监督。只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树立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经营者才能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监督和监督商品和服务和消费者保护的权利。“监督”一词具有监察,督导的含义,监察即对一些不法现象进行检举,控告,使其昭然于世;督导,即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理,以督促违法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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