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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听取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管是全方位的。消费者可以对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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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有以下方法。一是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遇到的问题可以直接反映给经营者,也可以反映给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与经营者交流。经营者对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提出的各种意见,应认真听取,对消费者提出的合法要求应积极执行,对消费者提出的其他意见也应耐心说明。二是通过邀请消费者代表实地参观,组织座谈会等方式接受监督。经营者不仅要被动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还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实践中,一些经营者积极接受消费者监督,积极探索和尝试。例如,对于消费者普遍担心的酒店厨师问题,某餐厅经营者邀请消费者参观店内,全面展示厨房设备、厨师和厨师的清洁卫生管理。另外,一些食品加工企业邀请消费者代表参观食品生产流程,现场回答消费者的询问。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消费者监管的渠道和方式,有利于消费者行使监管权,也展现了企业的信心,使企业更加注重商品质量的提升,有利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的良性健康发展。
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包括接受消费者监督、安全保障、产品介绍、使用说明和明码标价、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等义务。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监督和监督商品和服务和消费者保护的权利。“监督”一词具有监察,督导的含义,监察即对一些不法现象进行检举,控告,使其昭然于世;督导,即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理,以督促违法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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