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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为了维护交易...
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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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如何,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能够产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不一定能发生物权法的效果。要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还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
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一原则有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 (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 (2)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一)当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没有成立顺序。具体来说,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他的物权优先于债权;(2)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基于对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对内效力或者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是指同一物之上多个物权并存时,应当依照法律或者物权设立的顺序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于后实现的物权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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