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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你可以要求其出具不合格的依据。
按照合同上的,你应该是过了试用期的。哪有试用期都快10个月的。 按照劳动法规定试用也不合格的,就撤退掉了。明显公司在故意不给你转正。 你可以查下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太多就不贴了。 最长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种必须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反劳动法辞退的。可要求两倍补偿。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 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建议先跟公司谈谈,中国人都以“和”为贵嘛,实在不行了再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正常情况下:1、能辞退;2、无补偿;3、必须给你工资。但你的情况可能会有变化: 一、依法你在4月17日入职时,公司必须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就是违法的。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但这一情况却对你是有利的,分析如下: (1)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 你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双方口头所约定的试用期,一、没有劳动合同作为试用期的基础依据;二、没有合同期限作为试用期期限的基础。因此,你只要否认这一点,该事实仲裁委将无法认定,你完全可以采取这种做法,最终仲裁委也不会认定存在试用期。 如此一来,没过试用期不能要求赔偿金的规定就不成立了,你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了。 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是劳动者存在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比如: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很可能利用这一条辞退你,但你可以抗辩,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辞退条件,不得无故辞退你!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等。 三、如果公司扣发你工资 你完全可以申请仲裁。对你的建议: 1、取得辞退证明,易于保障胜诉。你一定要努力取得被辞退的相应证据,以证明事实的劳动关系成立。 2、取得收入证明,利益方可最大化。如工资条、工资卡记录、工资单等书面证据。 如果你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很可能是公司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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